纽约州约翰·R·刘易斯投票权法案

标题 2

§17-200。 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声明

认识到纽约州宪法对投票权的保护远远超出了美国宪法对投票权的保护,并结合宪法保证的依法平等保护、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以及不剥夺或限制种族、肤色或语言少数群体成员的投票权,纽约州的公共政策是:1. 最大限度地鼓励所有合格选民参与选举权;2. 确保种族、肤色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合格选民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纽约州的政治进程,特别是行使选举权。

§17-202。 选举权相关法律的解释

进一步承认纽约州宪法对投票权的保护,所有与选举权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地方法律或条例应被广泛解释为有利于(a)保护选民投票和计票的权利;(b)确保合格选民在登记投票时不会受到影响;(c)确保种族、肤色和语言少数群体的选民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登记投票和投票的选举过程。 规定或维持投票或选举政策和惯例的权力不能被行使以致不必要地剥夺或限制投票权。 影响投票权的政策和做法必须经过严格调整,以促进令人信服的政策论证,并有大量证据支持。

§17-204。 定义。 就本标题而言:

  1. “全民”选举方法是指选举政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a)整个政治分支机构的全体选民选举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b)要求候选人居住在政治分支机构的特定区域内,并由整个政治分支机构的全体选民选举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或(c)将全民选举与分区选举相结合,除非整个政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中唯一全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独自承担行政责任。 就本标题而言,不分区选举方法不包括排序投票、累积投票和限制投票。
  2. “按地区”选举方法是指使用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计划选举政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其中管理机构的每个成员都居住在政治分支机构可分割部分的地区或病房内,并且只能由居住在该地区或病房内的选民选举产生,但承担全部行政职责的管理机构成员除外。
  3. “替代”选举方法是指使用除全民选举或分区选举以外的其他方法选举政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排序投票、累积投票和限制投票。
  1. “政治分支机构”是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代表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县、市、镇、村、学区或根据州或地方法律组织的任何其他区。
  2. “受保护群体”是指属于某个种族、肤色或语言少数群体的一类个人,包括属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正式认可的最低报告类别的个人。
  3. “语言少数群体”或“语言少数群体”是指美洲印第安人、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原住民或西班牙裔人士。
  4. “种族极化投票”是指在投票过程中,候选人、政治偏好或受保护阶层成员的选举选择与候选人或其他选民的选举选择存在分歧。
  5. “联邦投票权法案”是指 1965 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 10301 及后续条款)及其修订版。
  6. “民权局”是指司法部长办公室民权局。
  7. “政府执法行动”是指州或联邦政府拒绝行政或司法预先批准、联邦或州实体提起的未决诉讼、最终判决或裁决、同意令或类似的正式行动。

§17-206。 禁止剥夺选民选举权

1.禁止压制选民。 

(a) 任何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分支机构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投票资格、投票先决条件、法律、条例、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政策,以致于否定或剥夺受保护阶层成员的投票权。 

(b) 违反本款 (a) 项的规定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基于全部情况,受保护阶层的成员比其他选民更少有机会选出他们选择的候选人或影响选举结果。

2.禁止稀释选票。 

(a) 任何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分支机构不得使用任何选举方法,以削弱受保护阶层成员选举其选择的候选人的能力,或通过稀释选票来影响选举结果。 

(b) 违反本细分第 (a) 款的规定,须证明政治分支机构存在以下情况: 

(i)采用了不分区选举方法,并且:(A)政治分支机构内受保护阶层成员的投票模式存在种族两极分化;或(B)在所有情况下,受保护阶层成员选举自己选择的候选人或影响选举结果的能力受到损害;或 

(ii) 使用基于选区或替代性的选举方法,且受保护阶层成员青睐的候选人或选举选择通常会失败,并且:(A) 政治分支机构内受保护阶层成员的投票模式呈现种族两极分化;或 (B) 在所有情况下,受保护阶层成员选出自己喜欢的候选人或影响选举结果的能力受到损害。

(c) 为证明发生了违反本款第 (a) 项的情况,应按以下方式权衡和考虑证据:(i) 根据本款提起诉讼之前举行的选举比提起诉讼之后举行的选举更具证明力;(ii) 有关政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成员选举的证据比有关其他选举的证据更具证明力;(iii) 统计证据比非统计证据更具证明力;(iv) 如果有证据表明政治分支机构中多个受保护的合格选民阶层在政治上具有凝聚力,则每个受保护阶层的成员可以合并;(v) 不需要提供有关选民、民选官员或政治分支机构有意歧视受保护阶层的证据;(vi) 不应考虑投票模式和选举结果可以用种族极化投票以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党派偏见)来解释的证据; (vii) 不应考虑受保护类别中不同子群体具有不同投票模式的证据;(viii) 不应考虑受保护类别成员在地理上是否紧凑或集中的证据,但可以作为确定适当救济措施的一个因素;以及(ix) 不应考虑有关人口或人口结构预计变化的证据,但可以作为确定适当救济措施的一个因素。

3.在确定根据所有情况是否发生了对本节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违反时,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a) 政治分支机构中存在歧视的历史或歧视对政治分支机构的影响;(b) 受保护阶层成员在政治分支机构中当选公职的程度;(c) 使用任何可能增强选举计划稀释效应的投票资格、投票先决条件、法律、条例、标准、惯例、程序、法规或政策;(d) 拒绝受保护阶层的合格选民或候选人参与确定哪些群体的候选人在特定选举中获得选票、财政支持或其他支持的程序;(e) 受保护阶层成员以较低比例为政治竞选捐款的程度;(f) 州或政治分支机构中受保护阶层成员的投票率低于其他选民的程度; (g) 受保护阶层的成员在多大程度上处于不利地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健康、刑事司法、住房、土地使用或环境保护;(h) 受保护阶层的成员在其他领域处于多大程度的不利地位,这可能会妨碍他们有效参与政治进程;(i) 在政治运动中使用公开或隐晦的种族诉求;(j) 民选官员对受保护阶层成员的特殊需求严重缺乏响应;以及(k) 政治分支机构是否有令人信服的政策理由,该理由有证据证实和支持,以采用或维持选举方法或投票资格、投票前提条件、法律、条例、标准、惯例、程序、法规或政策。 本细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考虑任何其他因素,也不要求任何特定数量的因素来证明发生了此类违规行为。 

4.站立。任何受害人、其成员包括受害人或受保护阶层成员的组织、其使命(全部或部分)是确保投票权,而此种使命将因违反本节而受到阻碍的组织或总检察长可根据本节的规定,向政治分支机构所在县的最高法院对政治分支机构提起诉讼。 

5. 补救措施。 

(a) 一旦发现违反本节任何规定,法院应实施适当的补救措施,确保种族、肤色和语言少数群体的选民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参与选举过程,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i) 基于地区的选举方法;
(ii) 替代选举方法;
(iii) 新的或修订的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5
(iv) 取消交错选举,以便所有管理机构成员在同一天选出;

(vi) 将定期选举的日期与宪法第三条第八款或第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州、县或市公职的初选或大选日期一致,除非此类政治分支机构的预算根据教育法第五条第二部分或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直接由选民批准;
(vii) 将政治分支机构选举的权力移交给政治分支机构所在县的选举委员会;
(viii) 增加投票时间或投票天数;
(ix) 增加投票地点;
(x) 增加投票方式,如邮寄投票;
(xi) 安排特别选举;
(xii) 要求扩大选民登记机会;
(xiii) 要求进行额外的选民教育;(xiv) 修改选举日程;
(xv) 恢复或增加人员登记名单;或
(xvi) 在法院认为适当的时间内保留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在此期间不得执行任何重新划分选区计划,除非法院认定此类计划不具有以受保护阶层成员身份为基础削弱投票权的目的,或违反本标题中规定的投票保障,但法院的认定不得禁止随后采取的禁止执行此类重新划分选区计划的行动。

(b) 法院应考虑任何当事人和利害关系非当事人提出的补救措施,但不得尊重或优先考虑政治分支机构提出的补救措施。 法院有权要求政治分支机构实施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补救措施,如果该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将阻止法院就该事项命令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6. 实施新的或修订的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的程序。根据本标题和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法律,有权制定和实施新选举方法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将政治分支机构的不分区选举方法替换为基于选区的选举方法或替代性选举方法,或制定和实施新的选区划分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 NYVRA 通知函(定义见本节第七部分)或根据本标题或联邦投票权法案提出索赔后提出建议,采取本章节中列举的每个步骤。

(a) 在起草选区划分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草案或拟议选区边界计划之前,政治分支机构应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时间内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提供有关选区组成的意见。 在这些听证会之前,政治分支机构可能会向公众(包括非英语社区)进行宣传,解释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的程序并鼓励公众参与。

(b) 在制定完所有分区划分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草案后,政治分支机构应当公布并提供至少一份分区划分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草案,并且,如果该政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成员在其选区内分时选举,以实现交错任期,则还应当公布此类选举的潜在顺序。 政治分支机构还应在不超过四十五天的时间内举行至少两次额外听证会,邀请公众对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的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拟议的选举顺序(如适用)提供意见。 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计划草案应当在听证会审议前至少七天公布。 如果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计划草案在听证会上或听证会之后进行修订,则修订版本应当在采纳前至少公布七天并向公众公布。

(c) 在确定政治分区内进行的地区选举的最终顺序时,如果管理机构的成员将在不同时间选举,以实现交错任期,管理机构应特别考虑本标题的目的,并应考虑各区成员表达的偏好。

7. 司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安全港。 根据本节对政治分支机构提起司法诉讼之前,潜在原告应通过挂号信向被诉政治分支机构的书记员或(如果该政治分支机构没有书记员)该政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声称该政治分支机构可能违反了本法。 该书面通知在本标题中应称为“NYVRA 通知函”。 NYVRA 通知函应具体说明所指控的潜在违规行为,并应包含支持此类指控的事实陈述;但是,未能具体说明不应成为驳回此类司法行动的依据,但可能会影响根据本细分第 (e) 款计算的报销金额。 未来的原告还应通过一级邮件或电子邮件将 NYVRA 通知函的副本发送给民权局。 对于针对学区或任何其他举行受教育法管辖的选举的政治分支机构的诉讼,潜在原告还应通过挂号信向教育专员发送 NYVRA 通知函副本。

(a) 在向政治分支机构发送 NYVRA 通知函后的五十天内,潜在原告不得根据本节对政治分支机构提起司法诉讼。

(b) 在收到 NYVRA 通知函之前,或在邮寄 NYVRA 通知函后五十天内,政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可通过一项决议,确认:(i) 该政治分支机构打算制定和实施针对潜在违反本条款的补救措施;(ii) 该政治分支机构将采取的具体步骤,以促进此类补救措施的批准和实施;以及 (iii) 制定和实施此类补救措施的时间表。 此类决议在本标题中应称为“NYVRA 决议”。 如果某个政治分支机构通过了 NYVRA 决议,则该政治分支机构应在决议通过后九十天内制定并实施该补救措施,在此期间,潜在原告不得对该政治分支机构提起强制执行本节的诉讼。 对于针对 7 个学区的行动,教育专员可根据教育法第三百零五条赋予的权力,下令颁布 NYVRA 决议。 在通过 NYVRA 决议后的七天内,政治分支机构应通过一等邮件或电子邮件将决议的副本发送至民权局。

(c) 如果政治分支机构的理事机构根据本标题或适用的州法律或地方法律缺乏制定或实施 NYVRA 决议中确定的补救措施的权力,或者未能在 NYVRA 决议通过后九十天内制定或实施 NYVRA 决议中确定的补救措施,或者如果政治分支机构是本标题第 17-210 节定义的涵盖实体,则政治分支机构的理事机构应采取以下规定中列举的步骤:

(i) 政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可批准符合本标题的拟议补救措施,并在 NYVRA 决议通过后一百二十天内将该拟议补救措施提交给民权局。 此类提交在本标题中应称为“NYVRA 提案”。
(ii) 在通过 NYVRA 提案之前,政治分支机构应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提供有关 NYVRA 提案的意见。 在此次听证会之前,政治分支机构可能会向公众(包括非英语社区)进行宣传,以鼓励公众参与。
(iii) 在收到 NYVRA 提案后 60 天内,民权局应批准或拒绝批准 NYVRA 提案。 民权局可以要求最多二十天的延期来审查该提案。
(iv) 民权局仅在得出以下结论时,才会批准 NYVRA 提案:(A) 政治分支机构可能违反本条款;(B) NYVRA 提案将纠正 NYVRA 通知函中提及的任何潜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并且不会导致任何其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C) NYVRA 提案不太可能违反宪法或任何相关联邦法律;(D) 实施 NYVRA 提案是可行的。
(v)如果民权局批准,则 NYVRA 提案应立即颁布并实施,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法律)的限制。
(vi) 如果政治分支机构是本标题第 17-210 节定义的涵盖实体,则在民权局批准 NYVRA 提案后,该政治分支机构无需根据该条款获得 NYVRA 提案的预先批准。
(vii)如果民权局拒绝批准,则 NYVRA 提案不得颁布或实施。 民权局应解释拒绝的理由,并可自行决定建议并批准其他补救措施。
(viii)如果民权局不回应,NYVRA 提案将不会颁布或实施。
 

(d) 已通过 NYVRA 决议的政治分支机构可以与潜在原告达成协议,规定该潜在原告不得在接下来的 90 天内根据本节对该政治分支机构提起诉讼。 该协议应包括一项要求,即政治分支机构应制定并实施符合本标题的补救措施,或者政治分支机构应通过 NYVRA 提案并将其提交给民权局。

(e) 如果根据 NYVRA 通知函启动的程序,政治分支机构颁布或实施补救措施,或者民权局批准 NYVRA 提案,则发送 NYVRA 通知函的潜在原告可以在补救措施颁布或实施或 NYVRA 提案批准后三十天内,要求偿还为支持 NYVRA 通知函而产生的工作成果的成本。 潜在原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提供财务文件证明该要求,例如人口统计服务或政治分支机构投票模式分析的详细发票。 如果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证实所声称的费用,政治分支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 政治分支机构应当向潜在原告偿还所要求的合理费用,或双方同意的金额。 除司法部长提起的诉讼外,所有潜在原告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四万三千美元,该金额每年根据美国劳工部公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美国城市平均值)进行调整。 如果发送 NYVRA 通知函的潜在原告和政治分支机构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起确认判决诉讼以获得权利澄清。

(f) 尽管本款有规定,如果某个政治分支机构的下一次定期选举的请愿书指定第一天已经开始或计划在三十天内开始,或者某个政治分支机构计划在一百二十天内举行任何选举,则指控本标题违反行为的原告可以根据本节对政治分支机构提起司法诉讼,但前提是该原告寻求的救济包括对该选举的初步救济。 在开始此类司法行动之前或同时,任何此类原告还应向政治分支机构提交 NYVRA 通知函。 如果根据本条款启动的司法诉讼因政治分支机构已颁布或实施补救措施或民权局根据 NYVRA 通知函启动的程序批准 NYVRA 提案而被撤回或驳回,则任何此类原告只能根据本分支机构的规定要求补偿。

§17-208。 为语言少数群体提供援助

1. 需要提供语言协助的政体部门。 如果根据美国社区调查数据或公共机构收集的同等质量数据,选举委员会或负责管理选举的政治分支机构应当向政治分支机构中的语言少数群体提供投票和选举方面的语言相关援助:

(a) 在一个政治分支机构中,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中,有超过 2%(但不得少于 300 人)属于单一语言少数群体,并且英语水平有限。 

(b) 该政治分支机构中超过四千名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属于单一语言少数群体,且英语水平有限。 

(c) 在包含全部或部分美洲原住民保留地的政治分支机构中,该美洲原住民保留地内超过 2% 的适龄美洲原住民公民属于单一语言少数群体,且英语水平有限。 就本段的目的而言,“美洲原住民”的定义包括被美国人口普查局或纽约州认定为“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任何人。

2. 提供语言协助。 根据本节规定,需要向特定语言少数群体提供语言援助的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分支机构应提供相应语言的投票材料,且质量与相应的英语材料相当,包括登记或投票通知、表格、说明、援助或其他与选举过程有关的材料或信息,包括选票。 在所涵盖的政治分支机构内,任何与选举过程有关的登记或投票通知、表格、说明、协助或其他材料或信息(包括选票)均应以适用的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和英语提供,但如果适用的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历来是口语或非书面的,则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分支机构只需提供与登记和投票有关的口头说明、协助或其他信息。

3. 对仅限英文的投票材料提起宣告性判决的诉讼。受本节要求约束的寻求提供纯英文材料的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分支机构可以向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允许此类提供的宣告性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该裁定不合理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应准许请求的救济。

4.站立。 任何受害人、其成员包括受害人或受保护阶层成员的组织、其使命(全部或部分)是确保投票权,而此种使命将因违反本节而受到阻碍的组织或总检察长可根据本节向涉嫌违反本节行为发生的县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5.本节不适用于不动产税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定义的特殊地区。

§17-210。 预先清关

1. 预先清关。为确保投票权不会因种族、肤色或语言少数群体而被剥夺或剥夺,涵盖实体(分别如本节第二和第三部分所定义)制定或实施涵盖政策时,必须按照本节的规定,经过民权局或指定法院的预先批准。 

2. 承保政策。 “涵盖的政策”应包括有关以下任何主题的任何新的或修改的投票资格、投票前提条件、法律、条例、标准、惯例、程序、法规或政策:

(a) 选举方式;
(b) 政府形式;
(c) 吞并政治分支机构;
(d) 并入政治分支机构;
(e) 合并或划分政治分支机构;
(f) 从登记名单中删除选民或进行其他名单维护活动;
(g) 选举日或提前投票站的数量、位置或营业时间;
(h) 选举日期和选举日程,特别选举除外;
(i) 选民登记;
(j) 将选区分配到选举日或提前投票站;
(k) 向语言少数群体成员提供援助;以及
(l) 民权局依据州行政程序法颁布的规则指定的任何其他主题,民权局确定有关此类主题的新的或修改后的投票资格、投票先决条件、法律、条例、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政策可能会因种族、肤色或语言少数群体而拒绝或剥夺投票权。

3.涵盖实体。 “涵盖实体”应包括:(a) 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其在过去二十五年内,因发现违反本篇、联邦选举权法案、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或与投票有关的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受到法院命令或政府执法行动;(b) 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其在过去二十五年内,因发现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民权法或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受保护阶层成员歧视的规定而受到至少三项法院命令或政府执法行动; (c) 任何县,根据刑事司法服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任何受保护群体(由至少一万名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组成或其成员至少占该县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人口的 10%)的投票年龄成员的轻罪和重罪逮捕率,在过去十年中的任何时候,超过该受保护群体占整个县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人口的比例至少二十个百分点; (d) 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任何受保护群体(由至少两万五千名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组成或其成员至少占该政治分支机构达到投票年龄的公民人口的 10%)的投票年龄成员的差异指数,在过去十年中的任何时候,与该政治分支机构内非西班牙裔白人相比超过五十; (e) 任何已设立选举委员会的政治分支机构,如果该政治分支机构包含一个完全在其边界内的涵盖实体;或者 (f) 任何在属于本部分 (a)、(b)、(c)、(d) 或 (e) 项规定的涵盖实体的政治分支机构内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4. 获得司法部长的预先批准。 承保实体可以按照以下流程从民权局获得承保政策的预先批准:

(a)涵盖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向民权局提交涵盖政策。 如果涵盖实体是县或市选举委员会,则应同时向州选举委员会提供涵盖政策的副本。 

(b) 提交涵盖的政策进行预先审核后,民权局应尽快但不迟于十天在其网站上公布该提交内容。 

(c) 意见书发表后,公众有机会在下述时间段内向民权局对该意见书发表评论。 为了方便公众评论,民权局应为公众提供注册机会,以接收有关提交涵盖的政策进行预先审核的通知或警报。

(d) 在提交涵盖的政策进行预先审查后,民权局应审查涵盖的政策和任何公众意见,并应在下述时间段内提供报告和决定,说明根据本标题是否应授予或拒绝对涵盖的政策进行预先审查。 该期限应与公众评论期限同时进行。 民权局必须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之前做出此类决定。 民权局可以在审查过程中随时向相关实体索取更多信息,以协助制定报告和建议。 未能及时遵守合理的更多信息请求可能成为拒绝预先清关的理由。 民权局的报告和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开公布。

(e) 在作出任何有关预先审查的决定时,民权局应以书面形式表明其是批准还是拒绝所涵盖的政策;但是,民权局可以自行决定将预先审查指定为“初步”,在这种情况下,民权局可以在收到所涵盖的政策提交后 60 天内拒绝预先审查。

(i) 民权局只有在确定所涵盖的政策不会削弱受保护阶层成员参与政治进程和选举其喜欢的候选人的能力时,才会给予预先批准。 如果民权局批准预先批准,则涵盖实体可以立即制定或实施涵盖的政策。
(ii) 如果民权局拒绝预先批准,民权局应提出反对意见并解释其依据,且不得颁布或实施所涵盖的政策。
(iii) 如果民权局未能在本节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回应,则涵盖的政策应被视为已预先批准,涵盖实体可以制定或实施该涵盖的政策

 

(f) 公众评论、民权局审查以及民权局决定批准或拒绝提交的预先批准的时间段如下:

(i) 对于涉及指定或选择投票站或将选区分配给投票站的任何涵盖政策,无论是选举日还是提前投票,公众意见征询期应为五个工作日。 民权局应审查所涵盖的政策,包括任何公众评论,并在收到该涵盖政策后十五天内决定拒绝或批准该涵盖政策。
(ii) 如果民权局认定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则民权局可以请求延长最多二十天的期限,以根据本段作出决定。
(iii) 对于任何其他涵盖的政策,公众意见征询期应为十个工作日。 民权局应在收到该涵盖政策后的五十五天内审查该涵盖政策,包括任何公众意见,并决定拒绝或批准该涵盖政策的预先批准。 民权局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九十天。
(iv) 特此授权民权局颁布规则,以便在选举期间或选举前夕,因本章第 3-108 节含义内的任何灾难或其他紧急情况而导致涵盖的政策发生时,加快紧急预先清关程序。 根据本条款授予的任何预先批准应被指定为“初步”,并且民权局可以在收到涵盖的政策后六十天内拒绝预先批准。

(g)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和规则第七十八条,对民权局任何拒绝决定的上诉均可在纽约县或奥尔巴尼县最高法院针对民权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审理,并可根据上诉程序的普通规则进行上诉。 由于选举的频率和紧迫性,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应接受加快的审前和审判程序,并在上诉时自动获得日程优先权。

5. 指定法院的预先批准。承保实体可以按照以下流程从法院获得承保政策的预先批准:

(a) 涵盖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将涵盖保单提交至涵盖实体所在地司法部门的以下指定法院:(i) 第一司法部门:纽约县;(ii) 第二司法部门:威斯特徹斯特县;(iii) 第三司法部门:奥尔巴尼县;以及 (iv) 第四司法部门:伊利县。 如果涵盖实体是县或市选举委员会,则应同时向州选举委员会提供涵盖政策的副本。

(b)涵盖实体应同时向民权局提供涵盖政策的副本。 如果承保实体未能向民权局提供承保政策的副本,将导致自动拒绝预先审核。

(c)法院应在收到所涵盖的保单提交后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预先批准。 

(d) 仅当法院确定所涵盖的政策不会削弱受保护阶层成员参与政治进程和选举其喜欢的候选人的能力时,法院才会给予预先批准。 如果法院批准预先批准,则涵盖实体可以立即制定或实施涵盖的政策。 

(e) 如果法院拒绝预先批准,或未能在六十天内作出回应,则所涵盖的政策不得制定或实施。 

(f) 对任何驳回决定的上诉均可按照上诉程序的普通规则进行。 由于选举的频率和紧迫性,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应接受加快的审前和审判程序,并在上诉时自动获得日程优先权。

6. 未能寻求或获得预先批准。 如果任何涵盖实体在未根据本节寻求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制定或实施涵盖政策,或尽管事先批准被拒绝,仍制定或实施涵盖政策,则民权局或任何根据本标题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当事方均可提起诉讼,以禁止涵盖政策,并对违规的政治分支机构和官员寻求制裁。

7. 通知。 

(a) 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根据本节第三款第 (a) 或 (b) 项的规定受到法院命令或政府执法行动的影响,应在该命令或执法行动发布后三十天内通知民权局。 

(b) 任何涉及投票诉讼的政治分支机构应在诉讼开始后三十天内通知民权局。 

(c) 在民权局公布涵盖实体名单后三十天内,该名单中的每一涵盖实体应向民权局告知有权代表涵盖实体提交涵盖政策进行预先审核的个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每个此类涵盖实体应在本款所要求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后三十天内通知民权局。

§17-212。 禁止恐吓、欺骗或妨碍选民

1. (a) 任何人,无论是否以法律的名义行事,不得从事影响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恐吓、欺骗或妨碍行为。 

(b)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即构成违反本款(a)项的规定:

(i) 任何人使用或威胁使用任何武力、暴力、限制、绑架或胁迫,或造成或威胁造成任何伤害、损害、伤害或损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实施恐吓,导致或将合理地导致任何人投票或不投票,或支持或反对任何特定的人,或支持或反对在该选举中向选民提交的任何提案;将其姓名列入或不列入选民登记册;或要求或不要求提前邮寄或缺席选票;或
(ii)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使用任何欺骗或欺诈手段、手段或通讯手段,(A) 涉及:(1) 选举的时间、地点或方式;(2) 此类选举的选民资格或限制;(3) 选民在任何选举中投票的资格;(4) 在任何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的后果; (5) 任何具体指明的个人、政党或组织的支持声明;以及 (B) 妨碍、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任何人自由行使选举权,或导致或合理地会导致任何人一般性地投票或不投票,或支持或反对任何特定的人,或支持或反对在该选举中向选民提交的任何提案;将其姓名列入选民登记册或不将其姓名列入选民登记册;或要求或不要求提前邮寄或缺席投票;或
(iii) 任何人妨碍、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进入任何投票站或选举办公室,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任何选民,从而导致或合理地会导致投票或投票过程(包括拉票和计票)延迟。

2.站立。 任何受害人、其成员包括受害人或受保护阶层成员的组织、其使命(全部或部分)是确保投票权,而此种使命将因违反本节而受到阻碍的组织或总检察长可根据本节向涉嫌违反本节行为发生的县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3. 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违反本节任何规定,法院应实施适当的补救措施来纠正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额外的时间来投票,以便在所涉选举中计票。 任何一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帮助违反前款规定,应当向胜诉的原告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违反规定而承担的象征性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故意违反规定而承担的补偿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17-214。 执行

1. 总检察长强制执行。如果民权局认为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党提交的材料不足以完成审查,民权局可以要求该政党提供更多信息,本标题规定的审查期限应在收到此类信息后重新开始。 如果没有提供此类信息,则此类审查期限不适用。 

2. 签发传票的权力。 在为执行本篇任何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调查中,总检察长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则取证、确定相关事实并发出传票。 

3. 预先清关。 涵盖实体应根据民权局要求提供与预先审查相关的信息。

§17-216。 快速司法程序和初步救济

由于选举频率高、在非法条件下举行选举的严重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害、以及为有利于现任官员的潜在非法条件辩护的开支,根据本标题提起的诉讼应接受加快的审前和审判程序,并自动获得日历优先权。 在任何声称违反本法的诉讼中,如果原告一方寻求对即将举行的选举进行初步救济,则法院应在确定以下情况时给予救济:(a)原告在实质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b)有可能实施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解决即将举行的选举中所谓的违法行为。

§17-218。 律师费

在任何执行本标题任何条款的行动中,法院应允许胜诉的原告方(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除外)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费用和开支)作为费用的一部分。 如果诉讼结果是被告方放弃诉讼中所寻求的大部分或全部救济,则原告将被视为胜诉。 胜诉的被告方不得追讨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毫无意义、不合理或没有根据。

§17-219。 规则

民权局可以颁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实现本法的目的。

§17-220。 适用性

本标题的规定适用于州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内的任何民选职位或选举选择的所有选举。 本标题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任何其他州法律或地方法律;但是,学区和图书馆应继续根据教育法进行选举,但须遵守且不与本标题的规定相抵触,以确保种族、肤色和语言少数群体的选民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参与选举过程。

§17-222。 可分割性

如果本标题中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政治分支机构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该无效性不应影响本标题中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可以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生效,为此目的,本标题中的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