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广告指南
导言
除购买房屋外,购买汽车是大多数纽约人进行的最昂贵的消费交易。 在决定购买时,纽约消费者有合法权利获得不受欺骗的汽车广告。 纽约州总检察长詹乐霞办公室(OAG)对当前汽车广告的审查揭示了一些经销商普遍存在的欺骗行为以及使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很多广告并非真实地告知消费者,而是主要为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不道德的经销商广告对于不谨慎的购车者来说是代价高昂的陷阱,并且对那些以坦率和真实的广告为基础竞争的经销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针对这种消费者欺诈模式,OAG工作人员在全州范围内进行了审查,以确定经销商现有的欺骗性汽车广告的性质和范围,并通过广告指南造福公众和行业。
在工作过程中,OAG工作人员仔细审查了大量经销商广告,查阅了其他州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并审查了消费者的投诉和该办公室先前的执法行动。 纽约州机动车辆部和全州汽车经销商协会的观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些协会包括大纽约汽车经销商协会、纽约州汽车经销商公司、首都区汽车经销商协会、尼亚加拉边境汽车经销商协会、罗切斯特汽车经销商协会和锡拉丘兹汽车经销商协会。
汽车经销商广告指南是 OAG 在广泛调查后制定的,旨在阐明本办公室的执法政策:具体阐明总检察长认为哪些行为是依照纽约州有关虚假广告和欺骗性商业行为的法律所禁止的,这些法律由本办公室负责执行。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广告方面采取的执法行动主要基于三项消费者保护法规:《行政法》第 63(12) 条、《一般商法》第 22A 条(第 350 条)和《一般商法》第 396 条。 然而,这些法规并未具体列举被禁止的广告行为;它们包含了针对虚假、欺骗或诱饵广告的一般禁令。 该指南旨在明确规定某些经销商的广告行为将被视为违反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并可能导致执法行动。
这些指南旨在为公众和经销商提供服务。 公众对非欺骗性广告的影响为竞争对手之间的比较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营造公平、竞争激烈的市场以及消除消费者对误导性和欺骗性广告的不满,将为经销商服务。
第一节原则声明
经销商的所有汽车广告,无论是印刷广告还是广播广告,都应使用通俗易懂、清晰醒目且无欺骗性。 欺骗可能是广告中的直接陈述造成的,也可能是从广告中得出的合理推论造成的,也可能是来自与广告主要信息相矛盾、混淆、不合理地限制或实质性修改的免责声明。 欺骗也可能是由于未能清晰而显著地披露任何重要事实,包括限制、免责声明、资格、条件、排除或限制。
纽约州经销商出售或出租的任何新车或二手车(包括乘用车、多用途车和轻型卡车)广告均须遵守《纽约州一般商业法》第 350 条和第 350-a 条,该条对“虚假广告”进行了定义并禁止此类广告。
第二节。 定义
就本指导方针而言,“"经销商” 一词"包括所有从事汽车销售或租赁业务的人,他们自称是经销商,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中出售、租赁或谈判或促成了五辆以上汽车的销售或租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零售汽车拍卖商、租赁公司和汽车经纪人,但不包括州或地方政府实体。
这些术语"清晰而显眼,"或者清"晰而显眼地"表示陈述、陈述或术语的呈现方式使陈述、陈述或术语的呈现方式很容易被所针对的人所理解。 为此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大小、颜色对比度、长度和抓取时间。
第三节。 欺骗性广告行为
以下是纽约州总律师长詹乐霞办公室认为具有欺骗性的广告做法:
A. 一般广告惯例
- 脚注和星号
使用一个或多个脚注或星号,单独或组合使用,与广告的主要信息相矛盾、混淆、实质性修改或不合理地限制广告的主要信息。
- 打印尺寸
使用任何字体大小太小以至于不易读的印刷品。 就本指南而言,平面广告中任何字体大小 10 分或更大的字体均被视为易于阅读。
- 颜色对比
使用颜色对比使文本难以阅读。 例如,如果灰色背景上的灰色印刷品没有足够的对比度以使其易于阅读,则违反本节规定。
- 照片和插图
描述特定汽车时使用不准确的照片或插图。 例如,如果广告中实际上指的是一辆装备最简陋的汽车,而实际描绘的是一辆满载的汽车,则违反本节规定。
- 缩略语
使用任何无法解释的缩写或行话,导致混淆、误导或不易被公众理解。 例如,使用“CR”而不对“资本化成本减少”(租赁交易中强制性的、通常为大量的初始付款)进行进一步解释,将违反本节规定。
B. 价格广告
- 广告销售价格
a) 在广告中使用任何价格数字,除非该数字代表所宣传汽车的实际购买价格(不包括登记费和所有权费及税费)。
b) 未在价格旁边声明价格包含除登记费、所有权费和税费以外的所有费用。
c) 如果广告中的汽车缺货,则未包含声明,说明该汽车缺货。
d) 如果库存车辆数量不太可能满足合理预期的需求,则未在声明中说明按广告销售价格库存的车辆数量。
e) 未披露广告价格中包含的会影响汽车价值的主要选项。 例如空调、电动车窗、巡航控制和 AM/FM 立体声。
- 以高于广告价格的价格出售
以高于广告价格的价格出售汽车,前提是该价格尚未告知购买者,除非广告在展示或提及广告时特别要求以广告价格购买汽车。
- "价格低廉"
使用“低价”或类似词语,除非提供的价格低于该经销商或同一业务区域内其他经销商通常提供的价格。
- “最低价格”、“保证最低价格”
使用“最低价格”、“保证最低价格”、“低于其他任何人的价格”或类似术语,除非经销商已经系统地监控并继续监控贸易区域的竞争价格并且可以证实这种说法。
- 价格匹配
使用“满足您的最佳报价”、“我们不会低价出售”或类似词语,暗示经销商将击败或匹配竞争对手的价格,除非 (a) 经销商清楚且显著地披露其价格匹配政策和任何限制,且 (b) 此类政策不要求提供任何对消费者造成不合理负担的证据。 例如,一家经销商的政策要求另一家经销商签署销售订单,这将违反本节的规定。
- 披露价格比较的依据
a) 使用任何将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与更高价格进行比较的广告,除非披露了更高价格比较的基础。 例如,“节省 1000 美元”或“25% 折扣”将违反本节规定。
b) 使用任何将经销商的当前销售价格与“标价”或其他类似术语进行比较的广告,除非该标价是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MSRP),并予以标明,且 MSRP 数字包含在广告中(如果需要贴上 Monroney 标签,则 MSRP 数字与该标签上所述的数字一致)。 例如,“比标价低 1000 美元”就违反了本节规定。
- "销售"
使用“销售”、“折扣”、“节省”、“降价”、“讨价还价”、“减少”、“清仓”、“帐篷销售”和其他类似词语,表示或暗示比以前的价格节省,但前提是当前报价不显著低于经销商在最近的合理时间内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提供销售相同或类似汽车的实际、真实价格。
- "清算出售"
使用“清算出售”、“公开通知”、“公开出售”或类似术语来暗示或暗示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清算资产,除非是这种情况。
- "经销商成本"
使用将汽车价格与经销商声称的成本进行比较的术语(例如“库存价格”、“工厂发票”、“批发价”、“经销商成本”或类似术语),除非该术语代表经销商的最终车辆总成本。 最终的车辆总成本必须反映所有的扣留款、奖励、回扣、津贴、促销费或制造商为购买汽车而已经或将要支付或记入经销商的任何其他对价。
- 返利
使用任何现金回扣优惠,除非折扣是通过制造商的折扣计划提供的;而且,如果经销商通过制造商的返利计划提供折扣,则没有附上一份声明,披露经销商支付的折扣金额或百分比,这种参与可能会相应提高汽车的价格。
- 销售期限
未披露限时优惠的期限,包括制造商的折扣、销售或特别促销。
- 以旧换新
a) 使用任何提供特定以旧换新补贴的广告(即 “推它,拉它,拖它。 如果 (i) 所售汽车的价格因为补贴金额而上涨;或 (ii) 报价未披露以购买额外选项或服务为条件(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则该报价被视为“最低 2000 美元以旧换新”。 例如,“必须购买延长服务合同”是可以接受的。
b) 使用任何提供以旧换新价格范围的广告(例如,“最高 500 美元”或“高达 500 美元”),除非广告披露了经销商用来确定特定以旧换新应付金额的标准,例如车龄、车况或行驶里程。
C. 其他广告做法
- 经销商规模
使用关于经销商规模、经销商库存或销售量的陈述来表示或暗示经销商由于其规模、库存或销售量能够并且确实以比其他经销商更低的价格销售汽车,除非事实确实如此。
- "工厂直销店"
使用“工厂直销店”、“授权配送中心”、“工厂授权销售”或类似词语来暗示经销商与制造商具有比任何其他经销商更大或更直接的特殊隶属关系、联系或关系,而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特殊隶属关系、联系或关系。
- "没钱下来"
"如果交易商"没有透露任何费用,例如税收或注册费和所有权费,必须由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则使用 “不交钱” 一词。
- 礼物和"免费"商品
(a) 在广告中使用“免费”一词,除非广告商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使用“免费”一词和类似表述的指南、联邦法规 16 条 (CFR) 251 及其任何修订。 例如:
i) 在以购买或租赁为条件时使用“免费”一词或传达类似含义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赠品”、“礼物”、“奖金”、“免费”或“我们承担”,(a) 如果要购买或租赁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产品或服务的任何重要因素(例如数量、质量或大小)是通过与购买者或承租人讨价还价达成的;或 (b) 如果要购买或租赁的物品的价格高于其正常价格;或 (c) 如果在没有“免费”物品的情况下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或租赁要购买或租赁的物品;或 (d) 如果与“免费”物品一起出售时要购买或租赁的物品的数量或质量会降低。
ii) 使用任何广告(上文第 (i) 款未禁止的广告)承诺提供“免费”设备、配件或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提供礼品或其他奖励,除非广告中充分披露了接收此类“免费”物品、礼品或奖励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b) 经销商未能按照披露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礼品或奖励,即使礼品或奖励是由第三方提供的。
- 回购车辆的广告
a) 使用任何术语来描述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以前用于租赁的车辆回购计划回购的车辆,但未能清楚、显著地披露此类先前用途。 例如,如果使用“计划车”或“几乎全新的车”等术语来描述回购租赁车辆,且未作进一步披露,则将违反本节规定。
b) 在二手车销售或租赁方面使用“认证”一词,除非制造商已制定了二手车检验计划,并提供制造商保修,且适用该术语的车辆已根据制造商标准通过了此类检验。
D. 二手车保修广告
除非提供了额外保护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的摘要,否则使用任何声明或暗示二手车保修提供的承保范围超出纽约二手车柠檬法律规定的承保范围的索赔。 例如,"100% 保修"将违反本节。
E. 与特定二手、行政或演示汽车相关的广告
未在任何与特定二手车、公务车或演示车相关的广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 年份、品牌和型号
- 截至投放广告之日的实际里程表读数,除非经销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里程表读数不准确
- 汽车的先前使用情况(如果此类汽车以前曾被用作警察、消防、出租车、司机教育或租赁汽车,前提是经销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用途)
- 如果是这样的话,汽车是根据新车或二手车柠檬法回购的,经销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回购
- 所有主要选项都会影响广告价格中汽车的价值(例如,空调、电动车窗、巡航控制和 AM/FM 立体声)
第四部分。 诱饵广告
诱饵广告是违法的(《一般商业法》第 396 条)。 诱饵广告提供的交易虽然诱人,但却不真诚。 经销商不打算按广告中的价格或条件进行销售。 相反,其目的是让消费者从购买广告中的车辆转变为以更高的价格或对经销商更有利的方式购买车辆。 在判定广告是否为“诱饵”广告时,将考虑以下做法:
- 拒绝根据广告条款展示、展示、要约出售或出售广告中的汽车
- 贬低所宣传的汽车、其服务记录、可靠性、保修、信用条款、交货条款、选项、服务、维修或零件的可用性,或与所宣传的汽车有关的任何其他重要事实。 但是,“贬损”不包括在回答消费者的问题时提供有关所宣传汽车与其他汽车之间的差异的准确事实信息。
- 拒绝以广告销售价格接受广告宣传的汽车的订单(除非之前根据广告出售了特定的广告汽车),或者以高于广告售价的价格接受广告汽车的订单
- 未能及时将从消费者那里收到的广告汽车的订单提交给供应商
- 对任何已知存在未公开的缺陷或状况的汽车进行广告宣传,该缺陷或状况会严重损害汽车对消费者的价值
- 接受广告中汽车的定金,然后向客户出售替代的更高价格的汽车,除非客户有权选择购买更高价格的汽车或广告中的汽车,并且已经书面承认了这种选择,并书面同意购买更高价格的汽车
- 未能在承诺的交货期内按广告价格交付广告中的汽车,除非这种失败是由经销商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 采取旨在或具有阻止或阻碍销售人员以广告价格销售的行动(例如,向销售人员支付奖金或其他财务奖励,以鼓励其以广告价格销售广告中汽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 广告中宣传的汽车经销商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可以以广告中的价格从供应商或其他来源获得
- 未能披露有限的可用汽车数量,而该数量可能无法满足合理预期的需求
第五节信贷销售广告
在赊销广告中,纽约州总律师长詹乐霞办公室认为以下做法具有欺骗性:
- 未能提供《诚实借贷法》、15 USC 第 1601 条及后续条款以及 Z 条例所要求的披露信息。 该规定要求,如果广告包含以下任何“触发”条款:
a) 任何首付的金额或百分比(例如“5% 首付”或“100 美元首付”);
b) 付款次数或还款期限(例如“每月 36 次付款”);
c) 任何付款的金额(例如“每月 100 美元”);
d) 任何财务费用的金额;则还必须列出以下条款:
i.) 任何首付的金额或百分比;
ii.) 还款条款;
iii.) 年利率 (APR);并且,如果 APR。 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增加,但必须披露这一事实)
- 实际无法使用的广告信用条款
- 使用诸如“人人都可获得融资”、“不会拒绝任何信贷”、“我们为所有人提供融资”或“信用不良也没问题”等词语,或暗示所有申请人均可获得信贷的词语,除非披露了此类融资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的摘要
- 将费率或价格限制为“合格买方”或“合格承租人”或类似词语,除非此类资格被明显披露
- 宣传融资利率(APR),但未披露以下事实:此利率仅限于某些车型;经销商的参与可能会提高价格以降低利率;要享受这种降低的利率,客户必须购买额外的选件或服务;或享受此利率将提高车辆或所购买选件或服务的最终价格;或该优惠在一段有限时间后失效;或其他对此类利率的可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条件、资格或限制。
- 按月以外的任何基础使用或声明安装费用
- 当信贷条款以未披露的以旧换新补贴或更高的 APR 为条件时,使用诸如“无首付”或“低月付款”或类似条款
第六节。 租赁广告
第三、四和五部分描述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租赁广告。 此外,在租赁广告中,纽约州总律师长詹乐霞的办公室认为以下做法具有欺骗性:
- 未能遵守《诚实借贷法》15 USC 第 1601 条及以下条款、《诚实租赁法》15 USC 第 1667 条及以下条款以及条例 Z 和 M(12 CFR 第 213 条及以下条款)(经修订)中的适用规定(在每项规定适用于租赁广告的范围内)。
例如,租赁车辆的广告中写道“0 美元首付”,必须同样显著地披露租赁开始时应付的所有金额。 例如,此类披露可能为“1,500 美元(押金加上第一个月的付款)加上税费、产权费和登记费,签订租约时应付”。
- 关于广告报价仅适用于商业和专业用途的陈述,除非是这样
- 未说明任何超额里程费的费率和必须支付超额里程费用的里程
- 未能向任何承租人披露其维护和维修责任
- 对承租人在提前终止租赁时的责任的虚假陈述(例如,虚报提前终止的罚款)
- 按月以外的任何基础使用或陈述任何租赁付款